5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银行是否可以受领信托份额的答复,具体如下:
问:地区级别的农商银行作为三级银行是否可以受领信托份额;如果该信托项下底层资产包括有股权的话,农商行受领信托受益权抵债是否会构成股权投资?监管层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1、针对“地区级别的农商银行作为三级银行是否可以受领信托份额”,根据《信托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农商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受领信托份额。
2、针对“如果该信托项下底层资产包括有股权的话,农商行受领信托受益权抵债是否会构成股权投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对于受让信托受益权份额是否构成股权投资的问题,建议结合上述规定、监管政策一致性、信托产品具体构成等因素研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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