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私募基金指导意见影响,部分地区基金注册暂停,中基协反馈建议基金托管!
来源:私募学府
近日,有私募小伙伴反馈,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的政策影响,在某地的基金注册工作被叫停了。
基金注册被叫停
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要求,并接省、市通知,现暂停私募类企业综合研判会商工作(非私募类照常进行),后续安排等省、市进一步通知。”
国办函【2026】54号在关于强化源头部分提出明确要求: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因股权/创投类基金大多为合伙型,需完成工商市场主体登记后方能提交基金备案。目前基本各地均需完成前置审批程序后,才能走工商注册流程。各地前置审批的要求不尽相同,此次根据指导意见,各地综合研判的会商范围、标准有望得到统一。
可以预见,此次工商端暂停注册并非区域性临时举措,而是配合私募顶层监管政策的统一落地动作,核心目的在于从源头严控增量风险,杜绝无持续经营能力的机构扎堆注册基金主体,从根源遏制无序扩张的行业乱象。
但同时,因短期内可能会有多地临时暂停综合研判会商工作,可能有部分存在正常展业需求的管理人被误伤,基金发行工作可能受到影响,如近期需注册基金的管理人,可添加小编微信simuxuefu咨询解决方案。
中基协反馈后续产品建议托管
除基金注册受到国办函【2026】54号影响以外,基金备案也同样受到了影响。
根据以往实践,除必须要托管的情形,比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不动产投资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备案后拟扩募的基金、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等情形外,合伙型股权/创投基金可以选择只监管不托管,未选择托管的,约定好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这给予了管理人较大的选择空间。
但近日,有管理人在基金备案时,收到了一则协会反馈意见,内容如下:
按照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私募基金指导意见,后续产品备案建议托管。
国办函【2026】54号在关于全面加强监管、推动规范发展部分提出明确要求: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结合国务院指导意见和中基协反馈意见来看,后续股权/创投基金强制托管将成为大势所趋。中基协反馈意见中“建议托管”这一措辞并非可选项,而是带有倾向性的监管要求。
建议管理人在发行基金的时候考虑托管,若临时由无托管模式改为托管模式将面临重新开户、重新打款等繁琐程序,非常影响基金发行进度。
对异地经营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
国办函【2026】54号还提到了异地监管问题,受到了很多管理人关注,原文如下: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
此前,很多管理人因税收政策、审批程序等原因,选择在办公地以外的地区注册主体公司。虽然异地办公在此前的政策框架下是被允许的,但是在实践中,员工社保的缴纳等问题也为管理人带来了诸多不便。通常管理人受属地即注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监管,因部分注册地和办公地分离的管理人是跨省经营的,这同样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构成了一定障碍。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在监管的指引下,之前因迁入地政策不明晰、回迁受阻的管理人有望早日回家。
未来私募行业将全面实现“一地注册、一地经营、属地监管”的规范化格局,从而适配常态化监管要求。异地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将回迁工作早日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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