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青宝股民二审胜诉 索赔时效剩十个月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深圳中青宝(维权)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青宝,代码:300052)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5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ST中青宝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5年3月28日,ST中青宝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中青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 年12 月29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部分股民胜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该项虚假陈述行为索赔条件暂定:在2024年1月4日到2024年7月28日期间买入中青宝股票,并在2024年7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中青宝维权入口)
关于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项虚假陈述行为的索赔时效已届满,不再征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24年1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5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维权)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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